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41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133号)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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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
实施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科、辐射环境与固体废弃物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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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有效期5年 | ||
申请材料 |
1.经过专家论证并进行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 3.县环保局审查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4.总量核定文件(涉及总量的必须提供); 5.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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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提交申请材料:报批版项目环评报告书;县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市环保局总量核定表;报告书项目技术评估报告。 | ||
2.审查: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 |||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及变更备案。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环境影响报告书4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2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991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289116 |
备注 | |